
随着互联网和通信的广泛使用,通过邮件、电报、传真、电话等形式订货的方式被企业广泛采用。出现大量没有签订纸质合同的业务,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方面容易出现盲区。由此,本文针对以电子形式订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凭证具有合同性质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列举的应当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等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对于以电话、邮件、电子商务平台等电子形式订货的业务,没有纸质购销合同,但电子形式签订的“订单”、“确认书”是书面形式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经济业务正常进行的凭证,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纳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印花税的相关法规依据也在变化。具体变化见下表:
对比法规 |
具体内容 |
文号 |
新法规 |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
财税[2006]162号 |
废止法规 |
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
国税函[1997]505号 |
显然,通过邮件、电话等电子形式签订的“订单”、“确认书”,具有合同性质,属于文件规定的应税凭证。因此,电子形式订货最终形成合同性质的凭证、电子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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