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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卓勇 导师:廖娟
▎案件发生地:广东省深圳市
▎主管税务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案情概况 -
1、2016年5月1日前,A公司存在大量股票交易行为并取得投资收益,但未缴纳营业税;
2、A公司所属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进行自查补税,A公司则根据账面的“投资收益”科目余额,按“金融保险业”补缴了营业税三十余万元;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核查了A公司的股票转让交易记录,发现A公司未按营业税的规定计算股票交易的营业额,要求A公司补缴了税款19万余元和滞纳金15万余元。
- 税企争议核心 -
股票交易的营业额是否能按“投资收益”科目余额计算缴纳税款?
- 税局观点 -
1、根据营业税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且只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抵减转让出现的正负差,年末出现负差的不能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2、A公司“投资收益”科目余额是数年交易出现的正负差累计相抵后的余额,存在跨会计年度结转交易负差的可能性,不能直接以账上“投资收益”科目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A公司应以每一会计年度内股票交易出现的正负差相抵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分别计算每一年的应交营业税额。
- 理道提醒 -
★ 全面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方法基本延续营业税下的操作
增值税下,以金融商品的“卖出价—买入价”确定为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出现的转让正负差可以相抵,但年末仍存在转让的负差,不能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例:假设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6年5月以每股1元买入A公司股票100万股:
1、B公司20×7年6月以每股0.5元卖出A公司股票10万股,则20×7年6月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为5-10=-5万元,20×7年6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20×7年8月以每股2元卖出A公司股票10万股,则20×7年8月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为20-10=10万元,由于20×7年6月金融商品转让发生了负差,在当年可以结转到下期抵减,因此20×7年8月仅需缴纳增值税(10-5)÷(1+6%)*6%=0.28万元。
3、20×7年12月以每股0.5元卖出A公司股票10万股,则20×7年12月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为5-10=-5万元,20×7年12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7年12月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负差不能结转到20×8年抵减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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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点、财税[2016]14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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