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在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时,主管地税部门告知:外籍人员应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代扣代缴的范围,为外籍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计算手续费返还的基数。A公司对于税局的解释产生了疑惑。
那么,要验证税局的说法是否正确,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企业对外籍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是否所有的外籍人员都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个税与代扣代缴义务是否相对立?
对此,我们的观点是:
一、企业对外籍员工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向外籍员工支付薪酬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外籍员工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二、并非所有外籍个人都需要自行申报个税
需要办理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地方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
三、自行申报个税与代扣代缴义务不对立
个人自行申报个税与企业代扣代缴义务不是一个对立的关系,个人需要自行办理个税申报不代表企业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我们认为税局的税法不合理,企业为外籍员工代扣代缴的个税符合申请手续费返还的条件,企业为外籍个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可以作为计算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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