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间转让股权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定价方式:按1元转让股权。不少企业家认为,这种低价转让方式不会产生利得,因此也就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果真如此吗?
1、核定征税风险
【案例】A、B公司为非关联公司,2013年A公司购买了B公司100%股权,购买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双方为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股权转让定价为1元。
在此案例中,A、B公司按低于账面价值转让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可将300万元作为公平交易价格,2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成本,核定B公司的应纳税额为(3,000,000-2,000,000)×25%=25万元。
2、股权再次转让风险
【续上例】2014年,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非关联C公司,定价为400万。A公司在确定股权交易成本时,应按1元还是2013年税务机关核定的300万元为准?(假设B公司2013年已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同时不考虑相关手续费)
此次交易中,A公司应按1元作为股权交易成本。
A公司此次股权转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000,000-1)×25%≈100万元。而如果A公司在购入B公司股权时即按公平交易价格支付对价,则此次股权转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000,000-3,000,000)×25%=25万元
3、 1元定价适用情形
也有一些情形适用于1元定价:
1) 当转让方净资产经评估后为负数时,双方定价可以是1元;
2) 转让方连续三年亏损,或受转让方为其直系亲属等,可按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定价。但此处低价并不等于1元,企业还应分析其合理性。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转让方取得股权后不再打算转让,大可按1元进行定价;如果受转让方有再次转让的意图,则按1元定价在再次转让时会涉及高额的税费,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建议企业按平价转让方式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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