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经营中拖欠供应商款项的事情常有发生。企业所得税中规定: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企业拖欠款项不等于无法偿付,但实际业务中,企业经常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要求:欠款超过3年未还的,需要并入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税法上并没有规定时间长短,只有在确实无法支付的情况下才需要确认收入。比如,对方企业结业清算、无法联系或干脆放弃债权,那就不用考虑时间因素了,应该作为收入缴纳所得税;而如果对方一直追债,对方一直具有追偿权利,企业以后还是要付这笔款项的,无论经过三年还是五年,都不需要将欠款确认为收入,税务机关如如果要求纳税,企业可以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