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为企业更好地理解并利用加速折旧政策,本文将对政策的几个焦点问题做详细分析。
1、会计上折旧处理方法不需要调整
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时,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会计上仍可按照原来的折旧方法继续折旧。企业应建立加速折旧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并做好相关差异调整。
2、目前持有的原成本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处理
2013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的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可在2014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同时,会计的折旧方法不受其影响。
例如:某企业2012年购入价值5000元的货架,会计上按照5年来计提折旧,折余价值为3000元。该企业2014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一次性扣除3000元。而会计上仍按每年1000元折旧,直至折旧完毕。
3、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影响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的企业,不仅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而且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是,小微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虽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但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另外,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其加计扣除的基数以会计处理的折旧金额来核算。
例如,A企业在2014年2月新购进一台价值90万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额为9万元;按税法规定,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费用,不需按年度计算折旧,2014年可一次性扣除90万。A企业同时满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为9*50%=4.5万。
4、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手续简单
企业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该政策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预缴、备案时,企业只需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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