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创业初期资金较少、资源不足的创业者来说,设立个体工商户是圆老板梦的更好选择,但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个体工商户”却成为阻碍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持续发展来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必然趋势,而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各地政府也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本文将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进行汇总和分析。
一、个体户转企业税务筹划运用
个体工商户因可以选择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费,税务成本较低,而常被纳入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案之中,但也存在以下弊端:
1、 企业在架构外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体户的利润不能分配给企业;
2、 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营业转让,法人收购个体户,只能按资产收购处理。
对于上述第二项,若按资产收购处理,涉及流转税与所得税,税务成本较高。若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属于企业公司制改造,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等全部由转型后的公司继承,不涉及流转税与所得税;对于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在转型的过程中不涉及相关税费,而若法人企业对转型升级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不涉及流转税,仅按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成本较低。
二、转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初步阶段,一般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 流转税及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财税[2014]122号文的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和财税[2014]34号文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10%;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但高于10万元,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根据财税[2014]122号文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