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越来越多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的人员受聘于国内企业并在境内工作,或者由境外公司派遣至境内公司工作,而这些来华人员,在中国期间取得的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本文将对外籍人员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进行分析。
一、征税范围及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1、 征税范围
居住时间
征税范围
不居住或居住境内不满一年
境内所得
境内居住满一年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居住时间、所得来源地判断是否就该项所得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属于境内所得的情形
1) 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 提供劳务所得;
3) 财产出租所得;
4) 转让财产所得;
5) 许可权使用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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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的具体分析
在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后,需要根据所得的实际承担方、所得的性质,结合税收协定进一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
在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后,需要根据所得的实际承担方、所得的性质,结合税收协定进一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工资薪金所得
境外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税收协定183天)
一般外籍
缴
免
不缴
不缴
外籍高管
缴
免
缴
不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是适用何种纳税义务,需根据高管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中,是否明确董事费条款包括高管人员。没有明确的报酬所得,可按照一般外籍人员判定纳税义务。
2. 劳务报酬所得
外籍人员因履约在境内提供劳务活动,与境内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取得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在境内征税,需根据税收协定及相关法规判断。
3. 除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
一般而言,所得来源国对财产租赁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有征税权。因此,外籍人员从境内取得的上述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相关规定在境内纳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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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及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分析,当税收协定与国内适用法规冲突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九十一条,应以协定优先。另外,涉及的流转税本文不作分析。
外籍人员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建议处理此类业务时,应提前分析外籍人员取得所得的类型、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等信息,有效利用税法规定及相关国家与我国的税收协定正确规范地处理外籍人员在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避免处理不当而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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