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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聚焦#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注意事项—你知道吗?

#每周聚焦#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注意事项—你知道吗?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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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公司确定某器具的会计年限为10年,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实际使用了8年即报废,因之

A公司确定某器具的会计年限为10年,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实际使用了8年即报废,因之前税务上也认可按10年计提折旧扣除,未做纳税调减。其使用了8年之后报废,是否属于税法上的提前报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


本文将就此类情况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企业所得税:属于提前报废,需要做专项申报处理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疑难问题分析》一文提到资产提前报废依据的年限以税法承认的年限为准,但对于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时,是以确定的会计年限为准,还是以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为准?

如何界定提前报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九条、第十条,企业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报废清理的损失,需要做专项申报。此处“使用年限”应为税法认可的使用年限,A公司当前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即为税法认可的“使用年限”。因此属于提前报废,需要做专项申报处理。大连市国税、靖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也有类似答复,可供参考。

增值税: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类似A公司因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大于固定资产的时间使用年限,或者是由于市场原因提前报废一些模具、固定资产,并不属于《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存在类似A公司的情况,需注意做好以下应对措施:

1)已报废固定资产:做好专项申报工作,错误转出进项及时转回

企业所得税方面,提前报废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做专项申报,部分地区明确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此时需与事务所明确将提前报废事项反映在资产损失鉴证报告中,公司自身需要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好资料,包括发票等计税基础资料、内部审核资料等,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增值税方面,如之前错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补回抵扣以前三个年度内错误转出的进项税额。

2)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考虑调整折旧年限

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整体使用情况,明确其他尚未报废或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需要调整,如同类固定资产之前确定的使用年限过长,应根据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总的折旧年限,如将之前按10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调整为8年或7年,这样,公司在实际使用8年之后报废,不属于提前报废,无需做专项申报处理。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只需要对未来的折旧金额进行调整,无需调整以前年度账务,税务上也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可变更,公司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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