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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道纳税提醒】广东:电信业地税冠名发票可使用至11月30日

【理道纳税提醒】广东:电信业地税冠名发票可使用至11月30日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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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明确广东省电信营改增发票使用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1、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实施至2014年11月30日为止;

2、电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四种类型发票,包括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三种类型发票,包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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