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跨区、跨市,甚至是跨省开设分店十分常见。那么对于这些跨地区开设的分店的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呢?本文将详细分析。
一、货物销售连锁企业
(一)总部与分店在同一县、市内
对于分店与总部同在一个县、市内的连锁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对于分店与总部同在一个县、市内的连锁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分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成立;
2.分店在总部同一领导下经营,与总部采取微机联网;
3.分店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4.分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满足条件的连锁企业需要向总机构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汇总缴纳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待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申请所需资料有:
1.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2.商业部门对该企业纳入连锁经营企业审批的批复复印件;
3.属下分支机构明细表和对应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的企业的机构情况、购销情况、计算机应用情况、银行结算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财务核算情况)。
具体地区相关办理程序详见下表:
地区 |
申请指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审批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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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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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审批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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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财〔201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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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审批指南》 |
(二)总店与分店在同一省内
对于分店与总部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内的连锁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所需条件以及申请资料与上文(一)的相同。
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需要经过省国税局与省财政局共同审批通过后才能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提醒广东省内的连锁企业注意的是,广东省国税局并没有专门的文件说明省内的连锁企业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可以得出,对于广东省内的连锁企业经过广东省国税局与广东省财政局审批后,也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可以参照江苏省国税局的规定:《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
目前,已获批复可以在省内汇总申报的案例有: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01号)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252号)
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所属异地直营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3]450号)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易川服饰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64号)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浙国税流[2006]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