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此文只是针对征收率简并调整并适当降低,但部分纳税人容易将调整的征收率与适用税率混淆,影响实务操作。本文将对调整为3%征收率的具体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一、涉及调整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涉及调整为3%征收率的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适用简易征收率的项目 |
原征收率 |
现征收率 |
1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
6% |
3% |
2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
3 |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
||
4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
5 |
自来水 |
||
6 |
商品混凝土 |
||
7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
4% |
|
8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
9 |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
10 |
旧货 |
4%/减按2% |
3%/减按2% |
11 |
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
||
12 |
销售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
二、征收率与税率的区别
税率与征收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目前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这四档税率不适用于该法规的征收率调整。
征收率
征收率是指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而确定的,是一种简易的计税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4〕57号对6%和4%两档征收率调整,必须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区别对待。例如,甲公司销售砂土的征收率是6%,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税率是6%。7月1日以后,前者可以调整为3%征收率,后者依然适用6%的税率。
因此,企业应正确理解文件内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具体业务采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避免不同业务混淆而导致纳税申报出现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