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2014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明确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服务”、“收取款项或者取得相关凭据”、“开具发票”的对象必须是同一受票方;
2、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但对发生时间没有先后顺序限制;
3、对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分情况而定,挂靠方以挂靠方名义发生业务,被挂靠方与业务无关,被挂靠方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理道提示:
本次公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再次进行明确,纳税人在开具和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确保合同、发票和资金流均保持一致,并且开票方要真实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