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六项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举措。其中,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实施。
1、从2014年10月1日至 2015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月销售额标准从2万元以下调高至3万元以下;
2、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3、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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