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企业因纳税评估异常被税务机关要求自查,对以前年度成本费用未在费用发生当年进行财务处理而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 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归属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未在以前年度入账的,不能计入当期费用,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将其余额结转至当期未分配利润。
2、税务处理 ---- 可追溯至费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
列支以前年度的成本费用,可在5年有限期内,追缴至发生当年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应针对不同的费用列支或资产损失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以便顺利税前扣除。
3、理道建议
实务中,调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较为繁琐,不少企业自行选择将自查的成本费用直接列支在自查补税的当期,从而产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风险。
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是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申报或是可直接在发现当期进行税前列支,以避免将来税务机关不认可而产生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同时,为不造成会计与税务的差异,以前年度费用的会计处理参考本文案例分析(请点击阅读原文),应尽量与其税务处理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