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总缴纳增值税,有想过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多个区域开设分支机构并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生产经营、统一核算的现象愈加增多,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数量也呈逐年增长态势。
本文将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适用条件及办理程序进行介绍,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考虑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实现涉税手续的简化及企业管理成本的降低。
一、适用范围与条件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适用于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但不包括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文件规定的特定汇总纳税企业,同时,需要注意:
1、 分支机构必须是总机构全资成立的;
2、 省内跨地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量应在10家以上,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应在3亿元以上,且年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3、 总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注:统一核算,一般是指分公司的会计核算由总公司一并进行,分公司不单独核算,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4、 分公司按规定设置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备查;
5、 对于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相关文件按照财税[1997]97号文、《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等规定处理,本公告不作重复规定;
6、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文件规定的特定汇总纳税企业,如营改增中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电信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处理方式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包括三种,分别是:
收入比例方式: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预征率方式: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
三、审批程序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按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办理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 申报资料
1) 申请报告;
2)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4)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5) 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6) 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2、 审批办理部门
申报方式 |
同一地市范围内 |
省内跨地市经营 |
收入比例方式 |
地级市税务局 |
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 省国税局 |
预征率方式 |
地级市税务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
省国税局、政厅联合审批 |
总机构汇总 纳税方式 |
主管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经地级市国税局和财政局共同复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政厅联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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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好的一个政策,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吧,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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