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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卓勇 导师:曾建斌
案情概况
杭州致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瑞传媒”)于2017年8月18日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8月25日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2017年9月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计划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定并进行询问,除了对持续盈利能力、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外,还做出了一条关于内部资金控制制度的询问。
为股东垫付个人开支遭到质疑

根据致瑞传媒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6年,致瑞传媒为公司高管支付了培训费用112.80 万元,实为股东邹斌、邹雪梅个人的长江商学院学费,该笔费用最终由邹斌、邹雪梅自行承担,因而形成了关联方资金往来,上述资金均于2016年度内收回。
2014年2月27日购置车辆阿斯顿马丁Vanquish百年版,车辆原值合计确认为5,264,957.27 元。但该车辆实际为股东邹斌个人使用,与公司日常经营关系不大。
因此,2014年7月公司按560 万元将该车辆出售给邹斌,账上确认处置净损失60,862.11 元。
股东邹斌购置该车的款项来源于2015 年6 月股东分红款,于2015 年6 月汇入公司账户。
对上述两项关联资金的发生,证监会质疑致瑞传媒的股东占用公司大额的资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致瑞传媒解释公司内部的资金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地被执行。
理道提醒
股东大额占用公司资金将成为上市的障碍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行人应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以借款等形式占用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致瑞传媒为其控股股东垫付大额的个人费用,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相关联系,导致公司的资金被无故占用。
可见其内部缺乏严格、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的资金随意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
企业上市的一项重要理由是吸引外部投资资金进入,若企业在内部的资金控制上存在缺失,将无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资金的内控环节上的缺失,成为致瑞传媒IPO被否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车私用存在相关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据致瑞传媒的招股说明书披露:
公司购置的车辆实际由股东个人使用,与企业取得收入没有联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该车辆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致瑞传媒披露的信息中显示,公司对车辆确认的原值为5,264,957.27 元,而在出售车辆时,计算的车辆账面净值为4,743,945.87 元,可推测在公司持有期间,对其计提了折旧521,011.4元,即增加了公司的费用,降低了公司的利润;而该部分折旧存在不能税前扣除,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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