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取得广告业务代理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且在向境外机构支付广告费时,未足额代扣代缴税金及附加。
通过调查,发现以下问题:
◆从国内收取的广告费总额,扣除部分广告代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支付给境外公司用于广告制作发布。
◆仅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未同时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代理收入未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
处理结果:
该局依法作出了追补税款及附加、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41万元的处理决定。
推荐理由:
◆广告代理征增值税,企业不能盲信税务机关的建议,税局的处理不一定正确,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机构广告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文化建设费。
◆营改增后广告代理服务不能差额征税,但文化建设费仍可以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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