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何燕玲 导师:廖娟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政有什么变化?生育津贴如何计算确定?是否可以免税?
本文就生育津贴新政之变化进行分析。

广州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计算天数:顺产98天;难产另加30天;特殊引产另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视具体情况而定。
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8]8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津贴范围,回归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因此,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产假工资,不属于生育津贴,应按工资薪金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人社局称,新旧政策过渡期,将按照“10月前已享受待遇的,不补不退;截至10月1日后以新办法为准”的原则处理。建议近期办理生育津贴手续的单位尽量在10月1日 前办理完毕。
对于职工产假期间原工资标准高于或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是否补发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了解,广州市人社局称仍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规定视同生育津贴处理,建议单位如有此情况进一步向人社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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