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的解释是: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表示要收到地税机关营改增的名单才能予以申请成为试点纳税人,但地税机关尚未将该企业列入营改增名单之内(理由是商标许可使用并未转让商标所有权,因此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因此,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仍然缴纳营业税。
按该企业向所有下属收取商标费1亿元计算,
整个企业每年因此损失税款近420万元。
很快,企业告知,国地税均已同意理道观点,收取商标使用费缴纳增值税,整个企业因此项调整,每年节约税款数百万!
2015年底,营改增政策将进一步扩展到全行业。企业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均需及时了解更新税务知识,清晰了解日常接触的业务中,哪些属于不征税范围、哪些属于可以按比例抵扣的范围、哪些属于可以全额抵扣,以便在业务发生前后,有效利用营改增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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