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境内A公司(境外X公司投资设立)预购买境内B公司(境外Y公司投资设立)厂房及土地用于经营。
但直接购买方式下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契税,税务成本较高。
因此,A公司想利用境外股权转让的方法,由Y公司的境外股东W公司转让Y公司的股权给X公司,使A公司间接获得厂房及土地的使用权。
A公司认为该种方法较为隐蔽,股权转让在境外完成,不涉及税务成本。
该种想法是否正确及可行呢?
理道分析:
该种想法并不正确,间接股权转让涉及一定的税务成本,但税务成本低于直接购买方式,该方法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就发布了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将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收入征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7号文第三至六条,若判断Y公司设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否定Y公司的存在,转让方股东W公司仍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印花税。
那么,若该案例中Y公司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以下顺序判断税率:
第一,是否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若是,适用25%税率。
本案例实际转让的是境内B公司的股权,不是境内常设机构的财产,因此不属于该类。
第二,是否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若是,适用10%税率,由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本案例实际转让的是境内B公司的股权,虽然最终取得境内不动产,但不是直接控制的不动产转让,因此也不属于该类。
第三,是否间接转让股权所得?若是,适用10%税率,由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被间接转让股权的境内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本案例属于该类情况,境外X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就所得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同时B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理道建议:
除此方法外,还可以通过吸收合并的方法操作:境外Y公司以100%的B公司股权投资境内A公司,使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并以自身部分股权支付给Y公司。
优点:属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不确认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仅股权转让双方涉及0.5‰印花税。
缺点:操作复杂,涉及A公司股权问题,可能影响A公司原有股东利益。
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