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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唐素玲
最近一篇民事判决书引起小编的注意,员工形式上出资,实际上无偿取得股权,到底是股权赠与还是股权转让,最终法院怎么判?本文将进行分析。
案例
人员:邓某(老板娘)、郭某(老板)、田某(员工)
涉及公司股权:深圳吉泰田、龙南吉泰田
故事背景
❶ 郭老板将其持有的深圳吉泰田10%的股权以5万的价格转让给田员工,5万元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
❷ 田员工通过增资方式取得龙南吉泰田15%的股权。
增资后,注册资本从100万变更为117.65万,而增资环节17.65万为过桥资金,田员工先向赖某借款18万,借款后将17.65万作为龙南吉泰田的注册资本,龙南吉泰田再将款项还给赖某所控制的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
田某后来将持有的15%转让给第三人取得股权转让收益。
❸ 田员工认为上述两项行为为员工股权激励,属于其合法权益。邓老板娘不认可上述两项行为,认为为股权赠与。
而深圳吉泰田、龙南吉泰田虽然属于郭老板所有,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老板的赠与行为无效,田员工需要偿还股权转让款。
参考案例:《田雪与邓青芳、郭田平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邓青芳与田雪、郭田平赠与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结果
田员工取得10%的深圳吉泰田股权为股权转让行为,取得15%的龙南吉泰田为股权赠与行为。
郭老板退还5万的股权转让款(10%的深圳吉泰田)给田员工,田员工将15%的股权转让收益(龙南吉泰田)偿还给郭老板。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
案例剖析
田员工取得10%的深圳吉泰田股权时,有郭老板与深圳吉泰田公司出具的收据、田员工、郭老板和邓老板娘共同签字确认的深圳吉泰田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并且约定如果田员工中途自愿退出。
郭老板平无条件退回股金,田某要求郭某退还5万的股权转让款,通过公司激励机制加对价的方式取得,最终法院认可郭某退还5万的股权转让款。
而田员工取得15%的龙南吉泰田股权时,虽然田员工与郭老板签订的《股份合作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
▶ 郭老板将其拥有的龙南吉泰田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田员工的理由是“因为田员工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出众”。
▶ 第三条约定田员工是“作为管理人员引进”,且其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工作十年”。
实际上,田员工与郭老板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或协议,涉案15%的股权已经工商变更登记在田员工名下,其对价即股权转让款为176500元,该款田员工并未实际支付,通过非法形式无偿取得。
最终法院并没有认可该行为为股权转让或股权激励,而认为其为股权赠与,要求田员工退还股权转让收益。
理道点评
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赠与,判断依据为持有人为取得该股权是否付出一定的对价,是否有有效的书面文件证明其取得的合法性。
田员工取得10%的深圳吉泰田股权,确实付出了5万元的对价,并且有股东会决议、章程修订案等文件证明其取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而取得15%的龙南吉泰田股权,形式上出资实际上并未付出任何对价,并且缺乏必要的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最终败诉。
理道建议
作为员工,如果老板对你实施股权激励:
★ 一方面,建议支付一定的对价,如现金或者劳务,证明是该权益非无偿赠与获得。
★ 另一方面,需要程序上合法,如签订协议,要求股东提供股东会决议等,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员工股权激励,虽常见但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欢迎来理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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