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潘国雄
前文《哇!现在享受税收优惠就这么简单啊!》讲到办理享受税收优惠事项早已“今非昔比”,简单到你不相信! 现在就向各位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优惠事项,一律实行备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办法》所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更以“申报代替备案”。简便了很多吧!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享受时限放宽了,除少数必须在年度终了后方能准确计算优惠数额的,以及必须根据优惠资格享受减免税的事项外,大多数优惠事项在年内预缴环节就可享受。(预缴享受还是汇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有列示)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需到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享受汇缴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和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办法》附上税务总局编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适时更新),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归纳、细化与明确,这样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不会看了都会,操作性增强了不少。
读完,心动吧,赶快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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