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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案例分享:偷鸡不成真蚀米,另类举报害自己

原创│案例分享:偷鸡不成真蚀米,另类举报害自己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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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几天看到《中国税务报》一个案例,企业负责人举报自己公司虚假亏损,有点意思,分享一下。

作者:廖娟


前几天看到《中国税务报》一个案例,企业负责人举报自己公司虚假亏损,有点意思,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

A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与A公司股东腾某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陆某向上海市崇明县地税局稽查局举报A公司以虚假亏损方式偷逃税。稽查局通过实地检查发现A公司的列支成本项目中有21份B贸易公司开具的内容为房产咨询服务费、金额达200万元的商业发票。陆某称这些发票是股东腾某为减少企业所得税,虚构了与B贸易公司的房产咨询服务合同和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的函,B贸易公司虚开的,而实际上陆某作为企业负责人事先也知道此事。同时,稽查局收到协查函转办复函,确认B贸易公司2011年7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A公司虚开了上述发票,最终A公司补缴税款90多万元。

看点一,业务单据齐,仍属于取得虚开发票

案例中A公司的业务虽然有合同、发票、资金往来结算函,税局对于贸易公司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产生质疑,并且税局根据专票协查结果证实B贸易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即使业务单据齐全,没有真实性交易,A公司仍被认定是收受虚开发票的行为,此笔费用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看点二,取得虚开发票的一方不罚款

补缴税款90万,案例没有说明90万税款的构成,根据时间推算应该是50多万税款,其余为滞纳金。案例中A公司虚构业务取得B贸易公司的发票,属于取得虚开发票,对于取得虚开发票没有被处以罚款,B贸易公司按规定应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看点三 ,企业内部矛盾举报税局不可取

企业内部矛盾最好内部解决。既然开始是兄弟,最后也不要反目成仇,企业经营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税得安稳。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的账务亏损不清楚,举报到税局,税局帮你查账可不是你想要的结果,聘请税务顾问才是正道!

一句话,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企业经营讲究诚信、财税管理讲究真实。

诚实守信,和气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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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娟(理道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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