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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红 导师:唐素玲
上回我们分析了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缴纳,那么,具体该如何支付境外费用呢?需要办哪些手续呢?且听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1. 组织临时登记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中,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办理组织临时登记。注意,非居民企业办理组织临时登记时,必须录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所以,办理该项业务时注意准备好相关身份资料。
(广州国税《什么是金税三期工程,对您有哪些影响?》第14、15问)
2. 扣缴税款登记
向境外企业支付商标使用费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义务人信息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3. 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金,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商标使用费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现已实现国地税合并的,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提醒注意的是,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虽然必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即可。另外,在办理税务备案的同时需要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4. 扣缴税款申报
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费属于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并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另外,境外公司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扣缴义务人还需在扣缴申报时同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境外公司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资料进行税收协定待遇备案。首次报送后信息未变的,可在三年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5. 对外付汇
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就可以持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备案表》、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啦。实际操作中,一般持合同和付款通知单或形式发票就可完成银行购、付汇手续。
如何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费你都清楚了吗?若有疑问,欢迎来理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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