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温卓勇 导师:曾建斌
境内关联企业的资金融业务通经常会受到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不少关联企业因为无息或者低息借款而被税务机关核对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被责令补交巨额税款,蒙受巨大的损失,下面小编为广大企业集团介绍一个非常实用且安全的模式:统借统还!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企业集团在处理统借统还业务的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借款必须来自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
●必须要有统借方,统一从金融机构借款和支付利息
●企业集团必须与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从金融机构借来的款项只能在企业集团内部使用
●统借方向下属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由上级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统一拨款给下属企业
但是注意哟,若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被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将会全额征收营业税。
(法规: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因此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法规:国税函[2002]837号)
●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
●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
●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不能同时符合以上的条件,就不能说自己是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相关优惠政策将与你无关。
(法规: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税务机关的叔叔阿姨对统借统还的真实性非常看重,想出来混,你还需要:
●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复印件)
●集团公司与所属下属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
●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借款利息结算单据(复印件)
●集团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利息分摊办法以及分摊企业名单
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通过统借统还模式支付的借款利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税前扣除:
●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
●集团公司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
●借款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法规:国税发[2009]31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由于集团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企业收取利息的,其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只要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法规: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
小编有话说:
统借统还取得的收入不纳税,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不失为一举两得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于统借统还的理解可能与企业存在偏差,因此,规范操作才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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