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唐素玲 导师:廖娟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分别在境内外任职,取得境内外两处工资,而如何计算和申报个税常常困扰着当事人,对此,小编编写文章供财务人员和当事人参考。
中国籍的周小姐2015年9月受雇同时在广州和A国任职,A国公司、广州公司分别支付工资10000元。周小姐在广州购买了社保和公积金合计2000元。接下来,周小姐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中国公民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从境外和境内分别取得工资,可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证明则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1)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应纳税额 = (10000-3500-2000)× 10% - 105 = 345 (元)
2)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应纳税额 = (10000-4800)× 20% - 555 =485 (元)
3) 合计应纳税额为:345+485=830
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对此,广州公司、A国公司支付工资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A国公司没有为周小姐代扣代缴个税,则A小姐需要自行申报。
如果属于自行申报情形,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在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在回国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根据情形选择派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或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之地进行自行申报。
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凭完税证明抵减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多抵少退。
上述例子,如果周小姐的工资(10000元)在A国已缴个税400元,则在中国需要补缴个税85元。
如果周小姐在A国已缴了个税500元,计算个税时只能扣减已缴纳的485元,剩下的15元不能退还,只能在5年内抵减在A国取得的收入涉及的个税。
如果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
日后取得境内外两处工资所得,是否知道该怎么处理了?按照规定纳税才妥当,莫忘莫忘~~
依据:《个人所得税》第七、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至三十六、四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参考文件:穗地税函[20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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