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秀仪 导师:廖娟
有些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租赁业务时,发生代收水电费的业务时,财务人员会疑惑“收取水电费,地税局说交营业税,国税局说交增值税,怎么回事?”看完本文就知道怎么交税啦!
对于非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租金的同时代收水电费,不管是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还是作为费用补偿,都应作为租金收入的价外费用,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税。
物业管理公司,按原价代收的水电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溢价部分需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销售水电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收取的分摊水电费,视为转售水电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表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供水、供电部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不会增加增值税税负。若代收的水电费会收取一定溢价,仅就差价部分缴纳增值税。
水电费看似简单,但若不清楚可能会发生同时交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乌龙事件。
看完本文,你懂了吗?
【法规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穗地税发[1997]18号、穗地税发[1997]236号、国税发[1998]217号、财税[2003]16号第十九、穗国税发[2004]173号、穗国税发[2008]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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