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素玲 导师:廖娟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重要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标志着营改增正式进入收官阶段。
房地产业属于试点行业之一,政策及影响分析如下。
一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对于房地产业,涉及到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其中销售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二适用税率

三纳税义务时间和征税机构规定

四简易计税方法情形
过渡期一般纳税人特定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能更改,过渡期为多长期限,当前没有具体限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备注: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备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有效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七其他个人销售住房

备注: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另外,个体工商户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
八不动产经营租赁


九差额征税情形
差额征税情形包括:
✔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
✔北上广深地区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
十与现行营业税政策的差异对比


十一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1、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房地产企业流转税的税率及计税方式不同,税负将发生变化: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仍为5%,税负不变。
2)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提高到11%,对其有利的地方是:
a)建安成本可以按11%抵扣;
b)购买设备、材料、租入设备等,可以按17%抵扣进项;
c)服务性支出,如广告支出、通讯支出等可抵扣;
对其不利的地方是:
a)试点之前购置的设备,包含的进项不能抵扣;
b)占开发成本较高的利息成本等无法抵扣进项;
c)政府性规费支出无法抵扣进项;
d)上游企业若无法开具专票,将无法享受进项抵扣;
综上分析,对房地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和试点后新办的企业税负变化较小,对其他试点企业,税负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会更高。
2、对购买不动产企业的税负影响分析
购买不动产,原来不可抵扣,现在可以按11%分两年抵扣进项,但购买方也不能因此而认为税负降低,应根据对方的报价,综合考虑总体利润的影响。
理道建议
对于过渡政策,房地产企业可根据项目进行筹划选择简易征税或一般计税方法。除此之外,也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加强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对财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验证抵扣等。
2、加强企业采购管理。建立采购人员取得专用发票意识,通过集中采购,最大限度降低成本。
3、更改定价。由于营改增带来的税务影响,可通过销售或采购定价更改,实现转移。
4、合同审核,对增值税相关涉税条款进行复核,如:发票的规定、含税/不含税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金额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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