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宁芳琴 导师:曾建斌
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发展,会给与一定额度的补助资金。企业拿到这笔资金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般而言,会遇到以下三个问题:
Q1.要不要纳税?
接下来,小编一一为您解答。
会计上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收益相关两类,两者的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税务上将政府补助区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两类。符合以下两类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依据:财税[2008]151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依据:财税[2011]70号)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税务上都应在实际取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每年按照结转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总结:政府补助是否征税,结果其实是一样的,但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延迟了纳税义务时间。
若取得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与其相关的费用支出则不能税前扣除;形成了资产的,对应的折旧或摊销也不能税前扣除;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费用支出、折旧或摊销都能在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
总结:作不征税收入,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作征税收入,相关支出能在税前扣除。
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支出的相关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作征税收入处理,则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
总结:取得政府补助用于研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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