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乍一看,还真以为是税务局的“红包” 、 “为之颜开”。细看条款,以及后续理道多家客户焦急的问询之后,方知不妙。34号公告第三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在2014年汇算清缴快要结束之时,狠狠地给了企业一枪。
今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公告明确,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前世: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明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就上述变化,多地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把该条款理解成:企业聘请劳务派遣人员,工资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一些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企业,福利费也因此而超标,2014年汇算清缴时需作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要求调增,企业积极协商无果时,我们提醒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正确计算三费基数
以下支出,可以作为基数: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固定补贴;
▶支付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固定补贴;
▶2014年12月计提但已在汇算清缴期间发放的员工工资部分;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国企常见的住房货币补差、交通补贴等)
▶社保、个税全部委托第三方代办的员工工资。(注:只是将人事代理外包,不属于劳务派遣工)
▍及时调整劳务派遣工资发放方式
汇算清缴工作即将结束,税务机关如未补充新文件明确相关事项时,建议按以下方式操作:
▶接受纳税调增处理,随时留意新政策,有新政策出台,及时作出调整,重新申报;
▶改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方式,与劳务派遣工资协商,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
34号公告只针对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等事项处理:
▶除住房货币补差、差旅费津贴等明确可以免个税的情况外,其他补贴需注意计缴个税,代扣代缴个税时注意申请手续费返还(含劳务派遣人员个税);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相关规定,无论是否直接发放,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渡;
▶支付劳务派遣工资费用,不论是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需要索取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开具时区分管理费、代发工资、代办社保等事项。
-欢迎交流- 作者:黄扬易 (理道顾问) 个人微信号:A1-y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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