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秀仪 导师:黄扬易
某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要求补缴2011年-2015年的房产税大约29.8万,主要原因是未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但是,并非所有的地价都要计入房产原值中,待小编与你慢慢道来,企业财务人员可不能稀里糊涂就把不该交的税给交了。
▎1、土地价款应在应税房产和非应税房产中分摊
已完工的房屋建筑物属于房产税应税范围,未完工建筑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应将土地价款在两者间分摊,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例如,室内游泳池要交房产税,室外游泳池则不需要交税。类似的还有围墙、烟囱、水塔等。(财税地字[1987]3号)
▎2、划拨取得的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
土地由国家划拨,取得土地时并未支付价款,不应计入房产原值中核算。但是,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应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计入房产原值。
(税总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之一、厦地税函[2011]8号)
▎3、租地建房,土地租金不需计入房产原值
租用他人土地,在会计上未按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将土地租金并入房产原值中。
(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
租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暂不计入房产原值。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厦地税函[2011]8号、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
▎4、免租期应按房产余值交房产税
免租期企业没有取得租金收入,房产税并不为零,需要按房产余值交房产税,应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要慎用“免租期”,不然得多交税了。
(财税[2009]128号)
从值计征的房产税,其房产原值为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账面价值,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土地租赁价款并未计入房产的账面价值。而当前无全国性的法规明确约定土地租金不纳入房产原值,企业可参考地方性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8]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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