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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员工代持股引发的税案 | 原创经典

案例分享:员工代持股引发的税案 | 原创经典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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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部分地税局正要求企业上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您公司存在上述各种类型的借款并且尚未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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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娟

基本案情

近日网上看到一个税务案件,M公司2008年以公司员工刘某的名义收购某物业公司股权,M公司将收购股权的资金划入刘某个人账户并记在“其他应收款”核算,物业公司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刘某,刘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税局认定该款项属于企业给员工个人的借款,且时间跨度已超过连续12个月,M公司被责令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刘某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税?

根据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案例中,税局认定刘某用M公司划转的资金投资取得物业公司股权并登记在其名下,M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刘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改为老板或者老板娘借款投资有税务问题吗?

★根据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是老板或者老板娘借款用于投资,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款年度终了是指12月31日,还需要考虑12个月吗?

根据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因此,除了需要考虑年度终了请老板或者员工偿还借款,同时还要考虑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偿还问题,避免产生借款超过期限又未用于经营而补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你要该怎么办?

根据了解,目前部分地税局正要求企业上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您公司存在上述各种类型的借款并且尚未偿还吗?如果有,建议尽快要求相关个人偿还借款;如果是用于企业经营的备用金、招投标等借款等,建议准备证明资料。避免如案例中的企业一样,被税局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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