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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娟
- 基本案情 -
近日理道现场实施多缴税审核,发现这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变卖一辆2011年购进的旧豪车的凭证,相关的附件显示,收到旧车款38万,向购买方开具了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购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2011年。看到这些情况,大家都知道该企业多缴税了吧?
- 案例分析 -
企业销售2011年购进的小汽车,应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多缴纳了增值税,此笔业务多缴增值税约4.8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项规定最早由财税[2013]37号规定,从2013年8月1日开始生效。
该企业2011年购进小汽车,属于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不应该按17%缴纳增值税。
企业目前已向购买方索回原开具的17%税率的发票,并重新开具税率为3%的正确发票,直接减免的1%增值税额,我们已指导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反映。
- 销售旧固定资产到底要怎么样? -
★ 企业销售常见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速记:
1 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按3%减按2%;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17%征收。
2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3%减按2%征收,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什么时候购进的,统一按3%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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