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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宋宇丹 导师:廖娟
增值税税率降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但过渡期内如何开票、进项如何抵扣等令人纠结的发票问题,你都考虑到了吗?
什么?没有?还不快往下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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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开票税率如何确定?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定税率。5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按照原税率开票。5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按照新税率开票。
提醒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扣缴义务时点即为纳税义务时点,向境外支付费用时也应注意增值税扣缴税率的变化。
注:纳税义务时点≠签订合同时点
【例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如租赁合同),5月1日之前收取50%款项,5月1日后收取剩余款项。5月1日之前确认50%收入按照11%开票,5月1日之后确认50%收入并按照10%开票。
【例2】5月1日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并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5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收入应按10%开具发票。
Q2:5月1日之后发生退货、折让等,如何开票?
5月1日之后,发生5月1日之前的业务销售退货、销售折让等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原税率)开具发票。
Q3:进项转出的税率是多少?
5月1日之前购入的产品、服务,按照原税率转出进项。5月1日之后购入的产品、服务,按照新税率转出进项。
注意:过渡期内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导致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或者转入,其适用税率也应为购入时的原税率、而非新税率。购入不动产分期抵扣,5月1日前尚未抵扣的40%进项税额仍按照原税率抵扣。
Q4:含税价与不含税价格如何确定?
对于按照含税价格签订合同的,5月1日之后,新含税价格=原含税价格/(1+原适用税率)*(1+新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
【例3】调整产品含税价格
5月1日前产品含税价格为117万,5月1日后新的产品含税价格=117 /(1+17%)*(1+16%)=116万
【例4】过渡期合同不含税价格确定
5月1日前已签订总价款为117万的含税合同,但纳税义务发生于5月1日后。
由于合同签订价格为含税价,5月1日后开票含税价格为117万,不含增值税价格=117/(1+16%)=100.86万。
Q5:5月1日后取得17%/11%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5月1日之前,5月1日之后销售方仍可以开具17%/11%的发票,采购方取得17%/11%的发票可以全额抵扣。但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在5月1日之后,采购方取得17%/11%的发票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无法抵扣进项。
同时,采购方购进产品、服务已经抵扣17%/11%,并不影响5月1日之后开具16%/10%的销售发票。
Q6:过渡期业务什么时候开票?
开具发票的时点可以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不可晚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纳税义务时点在5月1日前,销售方不可以通过推迟开票的方式减少销项税额,否则存在延迟纳税的风险。
【例5】5月1日前签订了赊销方式结算的业务合同,约定5月10日付款结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10日,采购方可以与销售方协商于5月1日前开具发票以取得17%的进项发票。
除了以上过渡期的发票问题外,由于税率调整会对购销双方的税务成本产生影响,建议购销双方在5月1日前就过渡期业务合同价格是否含税、开票时间与开票税率等事项达成共识,避免引起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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