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小琴(理道俱乐部群友)
事出有因!小编无意中听到两人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对话,实属好奇研究了一下……
A先生:我的想法很简单,转让前盈利部分归我!所以转让价格就定为转让前盈利加初始出资额
B女士:盈利归你是应该的,但分红你要先处理好,再以初始出资额转给我
A先生:按我说的和你说的结果是一样的。有必要吗?再说公司不一定把全部盈利作分红呀!
B女士:按你说的会增加我的税负,还是按我的吧
......
研究后小编发现自然人股权转让定价“有D野”,小编给你慢慢道来!来看下表举例说明:


1、A先生建议按方案二执行,B女士建议按方案一执行,B女士理由方案二税负更高。从举例看来方案一与方案二不管从交税情况还是投资收益情况其实是几乎相同的。(当然实际上是存在少量的差异30元,深究其原因:由于转让金额不相同导致印花税有少量差异;印花税可作为抵减额又导致财产转让个得税有少量差异)
2、小编同时还做了方案三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交税情况;以及方案四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交税情况。从举例看来:可转让价高,要交个人所得税会多,但收益也高;受让者再转让,在转让价格一定的情况下,原转让价越高(即受让价),要交个人所得税会越少,但收益也会越低。
1、转让时有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分红如何处理,对双方交税无大影响,几乎相同
2、除非有证据表明转让价格不属明显偏低的情况,否则不建议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乘以转让股权比例
1、国2014年第67号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国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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