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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奕爱 导师:廖娟
我国的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虽然存在个别事件引起过质疑,但还是有许多人仍然不失信心,默默地献出自己小小的一份爱。正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捐赠是一件美事,也是一件好事,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在税务上,个人捐赠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
个人捐赠如何扣除?
假设小明同志当月工资为4500元,当月扣除3500元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500=1000元,按 3%的适用税率可算得小明应纳个人所得税30元。
再假设小明同志是个爱心人士,当月通过公益组织小小地献爱心100元,则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500-100=900元,按 3%的适用税率可算得小明应纳个人所得税变为27元。
估计很多人看到这里就非常开心,个人捐赠有减税的效果耶,既能帮助别人又能少缴个税,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此时天空飘来六个字:还有限额扣除
如何算扣除限额?
★个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再沿用上述栗子,我们可以算出小明同志当月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000*30%=300元,捐赠在不超过300元的均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了300元的,就只能按300元扣除,而且超过的部分也不会再有减税的效果,所以不能单纯地认为捐多少就能扣多少哦。
怎么捐才能扣除?
其实,能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限额扣除30%的,需是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其中社会团体是依据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等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而国家机关则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依据: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五条
所以,小编在此提醒,个人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还是个人向境外的社会团体的捐赠,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抵减。
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除了限额扣除30%以外,国家也出台政策放宽了部分事项,无需考虑计算扣除限额即可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教育事业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以上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依据: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财税[2000]97号第二条
总之,关于个人捐赠那些事,一言以蔽之:捐赠时找准境内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扣除时注意30%捐赠限额,特殊事项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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