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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细芳 导师:廖娟
是不是还以为,企业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呀?最近国税总局新出的公告,告诉我们:不,税前扣除凭证,不只是发票,还有其他很多种!当然,今天小编只讲其中一种:分割单。
不要怀疑,国家税务总局清楚明确的说了,分割单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里的外部凭证。以前只有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的问题时,总局提到境外所得已缴纳所得税额,可凭分割单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现在扩大到境内,也可用于税前扣除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1)境内,跟别人一起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及非应税劳务支出时,采取分摊方式的(一方凭发票或其他、分割单,另一方凭分割单即可税前扣除)
2)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凭出租方开具外部凭证(分割单)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分割单属于原始凭证,因此也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不管我们是出具分割单的一方,还是取得分割单并据此税前扣除的一方,都要注意分割单是否具备以上要素。
【依据:财会字[1996]019号第五十一条】
1)接受境内劳务:
◆增值税应税劳务:分摊协议、各方签字分割单、另一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
◆非应税劳务:分摊协议、各方签字分割单、另一方取得的除发票外的其他凭证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
2)共用水、电、气等: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
好了,看完小编分析,以后看到分割单,你肯定不会再说它不是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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