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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长期占用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理道说案

股东长期占用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理道说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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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nd of advertisement -▼▎作者:邓梦妮案件发生地:深圳南山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市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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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梦妮

案件发生地深圳南山

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

案情概况:

某有限公司(A公司)股东几年间从公司账面借走大量资金,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但股东借款长期未归还,且A公司未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东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税局责令公司以“股息红利”所得为股东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万,并对其处以175万元罚款。

- 税企争议核心 -

股东从公司借款是否应被认定为利润分配?

- 企业观点 -

公司对其借款给个人股东是为了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收益率而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且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规定收取利息,不应视为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 税局观点 -

★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股东借款长期不归还,股东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生产经营。

- 理道提醒 -

对于未上市的企业需注意股东借款需要年末清理,避免长期挂账;对于拟上市的企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因此上市前股东占用资金需要清理完毕。

- 引申上市案例 -

对于上市企业,证监会只接受股东反哺,即股东提供借款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不能接受股东占用资金。

类型

案例

基本情况

股东占用资金问题

上海电气

大股东及关联方在2012年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高达25亿元,被监管层责令改正

宏磊股份

因被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近5亿元,被监管层责令改正

西王食品

因未履行大股东占款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而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股东借款給上市公司

新疆城建

 

无息借款:获控股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亿元贷款,用于补充短期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期限12个月,不计利息

晋亿实业

低利率借款:向控股股东旗下的晋正贸易借款人民币1.2亿元,借款期限三年,借款利率为5.7%

凯乐科技

市场利率借款:获大股东荆州科达7800万元委托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企业经营活动有重大变化时,最容易被税局盯上,建议企业平时要注意税务风险的控制,可以找专业机构,比如我们理道帮忙整体梳理、诊断,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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