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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营改增,补丁政策陆续出台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从2015年5月1日起,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主文件36号文发布后,税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补充文件。
针对建筑业
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明确了跨县市建筑工程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以及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针对房地产业
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以及出租自行开发的房产的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针对金融业
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补充解释金融机构之间的各项利息收入的定义。
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针对生活服务业
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明确了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可以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编提醒:除了以上专门针对四大行业的补丁文件,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关于具体征管规定的补充文件,有需要的可以添加客服君索取营改增大礼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放宽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行重新修订。
★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从不低于6%改为不低于5%;
2、取消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3、科技人员占比从30%调整至10%且取消了学历要求。
✔2016年6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针对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具体申报事项以及操作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范调整了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税[2016]22号),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包含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等内容。
★《会计处理规定》对十项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 “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企业被稽查风险增加,正规经营间不容发
✔2016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从5月1日起,需要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使用商品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票加上金三系统,税局获得企业信息将更为方便,对企业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随着税务机关检查规范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检查也将日益严格,地方土政策相信将会逐步消失,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办事和应对税局才是未来的大趋势。
发票管理电子化,财务人员工作减负
✔2016年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号)。
2016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016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C级以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需要进行扫描认证,只需要在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即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进一步完善发票查询平台的功能,具体包括: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优化系统功能,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
✔2016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范了增值税红字发票的开具程序,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与之前的规定一致,此次只是重新规范明确。
✔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明确B级以上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发票管理更为人性化,企业财务人员可以从发票基础工作中解放出来,减轻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
软件企业认定取消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享受规定明确
✔2016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及备案所需资料。
其中,软件企业认定取消后,企业认为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税局后续存在疑问的再提请相关科技部门核查。
“证照合一”进程加快
✔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6年7月28日,工商总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明确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推行“五证合一”,在原有的“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进行整合。原已进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再更换工商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将相关资料向社保局以及统计局进行移送。
✔2016年8月29日,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试点地区开始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延期纳税政策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01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以及后续征管工作的具体规定。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运作和发展。
印花税管理规定明确
✔2016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主要规范企业对于印花税的管理,其中重点内容为对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企业应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本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化妆品与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更改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以及《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
2016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明确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对于不含税销售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高档化妆品征收消费税,且税率降为15%。
✔2016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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