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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子盈 导师:廖娟
如果你是在一家连锁企业或存在异地分公司的企业里面工作,那么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你一定问过以下问题:
▎问题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能够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理道解惑
是否独立核算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关。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会计上的概念,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账务相互独立,分公司需要独立出具会计报表。是否为独立核算是企业自行选择的,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税务上的概念,是以法人主体为纳税主体的,就是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都应该汇总到总公司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根据规定分摊到各分公司所在地缴纳。这个是税务法规的规定,企业是不能自行选择的。
▎问题二:总分公司分属国地税管理,能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理道解惑
总分公司分属国地税管理不影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主要的分界线为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12月31日前管辖机关不一致的,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新设立的分公司的管辖机关应与总公司的保持一致。也就是说2009年以后成立的分公司是不会出现总分公司分属国地税管理的情况的。
那么2009年以前成立的,总分公司分别由国地税局管理的企业呢?
小编通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全文并没有找到明确管辖机关不一致不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公司统一汇总计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摊,根据分摊的结果各分公司在当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上述条款,小编认为主管税务机关既能是国税也能是地税,总分公司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这并不构成企业进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阻碍。
▎问题三:分公司核定征收,总公司查账征收,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 理道解惑
不可以。
总公司或分公司之中有核定征收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在当地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三十一条
▎问题四:总分公司适用的税率不一样,怎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理道解惑
对于总分公司适用税率不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小编决定举个例子和大家进行讲解。
假设总公司适用25%的税率,分公司在西部设立,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除西部分公司外,没有其他分公司。2016年总公司收入为500万,成本费用为200万,分公司收入为200万,成本费用为300万元。
第一步:先计算总分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500-200)+(200-300)=200万元
第二步:按规定分摊总分公司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200*50%=100万元
分公司:200*50%=100万元
第三步:根据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并在当地缴纳
总公司:100*25%=25万元
分公司:100*15%=15万元
▎问题五:是不是所有分公司都需要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理道解惑
不是的。
以下几种情形的分支机构都无需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 新设立或新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当年或撤销的当期;
· 上年度为小微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 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五条
有没有小编未提及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问题,欢迎大家留言或在群内提问,小编会抽空回答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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