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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道财税
财税[2017]37号将13%的税率调整为11%,对购买农产品有什么影响,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一
进项税额抵扣变化
1、生产企业(适用税率为17%)
生产企业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简并税率后,可以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仍按照13%的征收率计算抵扣。
多抵扣的税额填写“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

2、其他企业
对于适用税率不是17%的生产企业,简并税率后,按照11%计算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由于农产品的抵扣税率降低为11%,所以这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可能上升,另外由于税率降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有可能下降。
二
抵扣凭证变化
财税[2017]37号文将财税[2012]75号文第三条废止了:“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这意味着从农产品贸易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若未取得其到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抵扣凭证计算方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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