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国雄
关于营改增政策的财税【2016】36号文内容很多,很多规定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3】106号文相比又有较大的变化,其中一些变化可能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关注到,而其对企业的影响又会是较大的。下面小编为大家列出一些值得关注的变化点,以提醒大家关注。
一这些营改增业务的税率提高了
1、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执行财税[2016]36号的现时营改增下,货运代理企业无论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按照现代服务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5月1后新营改增下,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仍然按照现代服务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
2、车辆停放业务。
现时营改增下,车辆停放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6%税率缴纳增值税;新营改增下,车辆停放服务,则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
3、航空运输积分兑换服务。
现时营改增下,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新营改增下,要征收增值税。
4、电信业积分兑换服务。
财税[2014]43号文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删除了这一规定,因此,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也要征收增值税。
二进项抵扣有新规
1、因公出差住酒店的取得进项税可以抵扣。
2、因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发生用途改变而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可在次月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按照净值计算抵扣。另一方面,因改变用途而不得抵扣时,也需按照净值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简易征收期间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固资、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变回一般计税方法(36个月)之后可以抵扣。
3、36号文解读稿说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兼营和混合销售概念继续保留
106号文中的混业经营转变为36号文中的兼营, 同时“混合销售”保留了。
1、36号文的混合销售基本保持了原来营业税+增值税下的格局。但注意,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同时涉及货物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比如精装修房送家电。
2、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该项规定将取消,无论是外购还是自产货物,只要该货物与建筑服务构成混合销售,应当按混合销售来处理。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消了差额扣除政策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放弃免税的则可以适用差额扣除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保留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政策,取消了其差额扣除政策。
以上这些变化点值得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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