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唐素玲 导师:廖娟
大家都知道,营改增前物业公司原价代收水电费不需缴纳营业税,溢价部分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缴纳5%的营业税。那营改增后,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如何处理呢?
各地处理口径不一致,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
参考:湖北国税
http://www.hb-n-tax.gov.cn/art/2016/5/23/art_15170_502229.html
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北京国税
http://www.bjsat.gov.cn/bjsat/qxfj/my/sy/tzgg/201604/t20160414_254917.html
1)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按照转售水电费处理
如果物业公司取得水电局的发票,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一般纳税人转售水适用税率为13%,转售电适用税率为17%。
2)水电公司开票给业主,物业公司赚取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处理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水、电费的销货方,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http://www.qd-n-tax.gov.cn/qdgs_licang/TongZhiTongGao/201605/t20160506_53241.htm
http://www.tjsat.gov.cn/11297000000/0100/010010/01001004/20160511170828011.shtml

小编彻底凌乱了,到底怎么处理?小编纵观各地做法,主流做法仍是中立派。

即: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则按照转售水电费处理,如果水电费发票开具给业主,物业公司收取手续费则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处理。
那么,我大广东是如何处理的呢?
不好意思,小编还没看到官方指引及问答。btw,从广州国税问答看出,我大广州也是走主流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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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业主水、电费、煤气的收入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二)规定“已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可不计算增值税销售额。若水电煤气公司的水电煤气费发票不是直接开给业主,不符合上述规定,则物业公司按转售水电煤气处理。
http://www.gd-n-tax.gov.cn/pub/gzsgsww/bsfw/bszt/ygz/ygzrdwd/201605/t20160524_936417.html
水电费,想说爱你实在是不容易。在政策还没明确前,先按照当地的口径处理吧~小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还是会出台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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