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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跨境服务到底是属地还是属人?-营改增之咬文嚼字系列

原创│跨境服务到底是属地还是属人?-营改增之咬文嚼字系列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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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作者:王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法规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一: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结论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即使购买方在境内,也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这里面“完全在境外发生”就成了关键了。即国内不征税,国外要征税。

那么美国A公司完全在境外为境内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中国要不要扣缴增值税?

通过反向思维来推理,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应当属于“完全在境内发生”,国外不得征税,而由国内征税。也即境内B公司为完全在境内为美国A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如果免税,就间接印证了美国A公司提供的服务中国不需要扣缴增值税。

好了,36号文有这样的两条表述: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鉴证咨询服务。”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可见,如果境内B公司为美国A公司提供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经属归属于美国公司)的咨询,中国是免征税的,这个税交由美国来征,总不能一家也不征吧,同理如果美国A公司为境内B公司提供与美国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权属归于境内B公司)无关的鉴证咨询,美国是免税的,就不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那么中国则有权扣缴增值税。

这样的话,服务的征税权归属就仍是属人,而非属地了。看来老美完全在境外给你提供与境外动产、不动产无关的咨询,中国仍得要求境内购买方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印证了这种观点,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但是呢也有的地方就是属地了,比如说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那么美国建筑企业到中国来提供建筑,美国也得免征增值税(虽然美国没这个税)。

国际重复征税本来只有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外加国际海空运,现如今随着中国大国的崛起,流转税的重复征税也不是个梦了。即,美国A公司要交美国的增值税,在中国又要扣缴一笔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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