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崔倩怡 导师 | 陈秀仪
>>案件概况
近日,冷水滩区税务人员通过电子底账系统对辖区管户数据核查时发现:同一份发票,开票企业电子清单中货品为手机,但Y汽车零部件公司已抵扣发票的纸质清单货品却均为汽车配件。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以下疑点:
√ 企业进销货品不一致,并且明显不存在生产相关性;
√ 一些清单开具日期与发票开具日期不匹配;
√ 个别清单号码与发票号码不匹配;
√ 2015年与2017年的部分清单,货物内容、单价都雷同,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
检查人员认为,Y公司有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偷逃税款嫌疑嫌疑。
>>立案稽查
检查人员随即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专案组对企业立案调查:
√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大数据平台,确认了上游公司经营的是手机产品,且对外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品名称也都是手机;
√ 调取Y公司账户、朱某夫妇等人的银行流水信息,发现Y公司每次开票后不久,都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 Y公司向上游公司支付货款,上游公司向Y公司开具发票,并伪造沙发配件销售清单,与上游公司的电子底账明细不同;
√ 为了保证三流一致,由Y公司直接向上游公司支付货款,上游公司以某种渠道支付款项给陈某,陈某扣除10%的手续费后,将资金转回给Y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朱某;
通过上述资金操作,实现了Y公司与上游公司形式上的三流一致。上游公司与Y公司之间无实际货物交易。
>>案件结果
朱某承认因采购未取得发票,为逃避纳税,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了478份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逃避缴纳税款769.6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征税款769.6万元,加收滞纳金15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理道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虚开发票案例,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 通过电子底账系统进行数据核查
税局的电子底账系统(即开具发票信息库)上有实时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的完整票面信息(包括汉字和数字内容),可实现跨省异地推送,且将用于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税源管理以及数据分析。
由于上传的是发票开具方的票面信息,税局发现Y公司电子销货清单与纸质清单的货品不一致。Y公司修改纸质销货清单的货品内容相当于掩耳盗铃。在大数据分析管控时代下,虚开发票、篡改发票汉字信息等问题将无所遁形。
2. 资金回流的银行流水数据
涉案人员需要保证虚开发票的资金、发票流向一致,通过个人账户实现资金周转。税务机关通过检查相关银行账户流水,了解虚开发票的资金流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局有权查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账户信息。因此,案例中朱某夫妇即使采用私人账户收款也会被查出。
3. 虚开发票涉及刑事责任
采用取得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税款的,除了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要面临刑事责任。本例中,Y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逃避缴纳税款769.6万元,根据法释[2002]30号及刑法规定,属于“数额巨大”的虚开发票行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该注意取得合规的发票,避免取得虚开发票。同时,需要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避免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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