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这样做就被罚了 | 理道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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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L装饰工程公司实施税收核查,发现该企业违规将职工培训费列入管理费用“咨询费”项目,并进行了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稽查局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账簿资料进行分析,发现L公司财务核算正规,各年度纳税申报情况无明显异常。
但检查人员发现L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占其工资、薪金总额的比例正好为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的2.5%。
检查人员对L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控制存疑,重点核查“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及相关费用科目。随后发现L公司当年发生咨询费较高,开具咨询费发票的是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的Q公司。
检查人员对Q公司实施了外调,发现“咨询费”实际上是Q公司为L公司提供的职工教育培训,非咨询业务。
检查人员随即约谈了L公司财务总监张某,面对证据,张某承认L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比例超标,为少缴企业所得税,将190万元职工培训费记入了“管理费用-咨询费”科目,于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L公司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47.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税〔2018〕51号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案例中,L公司超出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理论上说,只要L公司没倒闭,超额的职工教育经费早晚都可以完全扣除,但L公司通过“咨询费”这种没有扣除限额的费用科目进行核算且扣除,在当期少缴税了,为此付出代价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因此,财务在日常处理相关费用的过程中对于费用的扣除限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可结转多少年扣除,要比较熟练的把握,控制好各年度的费用的花费额度。
实际中,很多公司将有税前扣除限额的费用“加塞”到其他位置,比如,公司的招待客户的费用通过“会议费”科目进行核算,而实际上招待客户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至少有40%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建议各位还是按业务实质归集费用,否则补税事小,信用受损才事大!

历史遗留的问题无法解决,经营上税务有难题,欢迎听曾老师巧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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