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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不免税│理道说案

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不免税│理道说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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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于家电公司的分红再分配给A公司,A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益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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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子盈

案件发生地南京溧水

主管税务机关地税稽查局

案情概况:

某有限公司(A公司)与一自然人(自然人B)合伙开办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一家境内的家电公司,家电公司向合伙企业分红,A公司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税后分红20万元。A公司取得分红后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税企争议核心 -

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于家电公司的分红再分配给A公司,A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益是否免税

- 企业观点 -

该笔投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免税投资收益,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税局观点 -

★ 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

★ 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由合伙企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 。

- 理道提醒 -

很多准备上新三板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或合作伙伴持股平台都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搭建。为避免GP的无限连带责任以及保有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股东一般会以自己投资设立的投资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GP。

由于目前税法对于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另一家居民企业分红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尚未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局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

后续上市主体向持股平台分配利润时,需注意作为GP的投资公司有可能需要就这部分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GP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不受持股比例的影响,因此理道建议在持股平台中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尽量减少。

©本文版权归“理道财税俱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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