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庄楚珠 导师:陈秀仪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的范围如下: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从业务上看,价外费用是因销售行为引起,如果交易取消,则不构成价外费用。

利息费用(收取购买方延期付款利息)应冲减财务费用; 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建议计入营业外收入; 包装物租金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财税[2016] 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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