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非居民企业转让A股股票征税案|理道说案

非居民企业转让A股股票征税案|理道说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17-03-15
2
导读:案件发生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主管税务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国税局 - 案情概况 - 2015年6月,非居

End of advertisement -

作者:梁韵琪  导师:曾建斌

案件发生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主管税务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国税局

 - 案情概况 - 

2015年6月,非居民企业L公司(香港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W公司股票1900万股,取得收入436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就其减持取得的收益申报纳税。

 - 企业观点 - 

1、内地和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L公司每年取得W公司年度分红配息均减按5%税率纳税,享受税收优惠。L公司提出本次股票转让也应减按5%税率纳税。

2、W公司股票发行时每股股票面额为1元,L公司认为计算投资成本时应按每股1元计算。

 - 税局观点 - 

1、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财产收益没有按5%税率征收的条款

2、W公司曾有过2次送配股。对此,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股权成本价,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因此,税务机关认为,股票成本价不是按股票面额计算,而应以实际投资额计算。经W公司股份发行和2次送配股后,L公司共持有其股票16103万股,结合分红送配,每股成本应为0.38元。

3、此次股票转让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无法确定受让方,因此无扣缴义务人,只能由L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 理道提醒 - 

✔  国税函[2006]884号文仅规定若股息受益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可按5%纳税,转让股票不适用该规定

✔  非居民企业转让A股股票应按收益的10%缴纳所得税

✔  若香港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市A股,股息按10%征收所得税,转让差价免税

依据:国税函[2006]884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财税[2014]81号第二条、财税[2016]127号第二条

©本文版权归“理道财税俱乐部”所有

欢迎转发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服务

- 不节税 . 不收费 -

理道曾经为多家企业提供过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服务。因为有丰富的成功案例做支撑,所以我们勇于承诺“不节税,不收费”。

★ 服务内容

  • 被转让企业税务风险诊断与评估

  • 被转让企业账面价值合理性评估

  • 转让方投资方式、成本调查与评估

  • 股权转让涉及税务成本分析

  • 节税的股权转让方式设计(不少于三个可选方案)

  • 代理执行股权转让过程的工商、税务手续

  • 辅导或者代理股权转让涉及财税优惠政策办理

  • 股权转让合同税务风险审核

—————— 联系理道 ——————

电话:020-38264561 \ 38264552

或者“长按二维码”联系客服妹妹^_^

理财有道,“税”得安稳 ★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1234
内容 2107
粉丝 0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1234
总阅读14
粉丝0
内容2.1k